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医道 135.第134章(5/7)

得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的口供,只要经过查证属实,其口供作为证据往往也具有证据能力。至于根据非法方法所得口供而获取的其他物证、书证更是具有完全的证据能力,而且更能确认该口供的真实性。法律的容忍使讯问中的催眠有了生存的可能和空间。不过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是我国莉事诉讼的两大目的,但二者究竟孰轻孰重,长久以来都是一个争论不休的话题。但是很多人认为,通过催眠所获得的言辞并不必然真实可靠,催眠术的使用有陷入人罪的嫌疑,且如果使用不当,可能会给犯罪嫌疑人带来精神上的损害,因此,在讯问中,催眠术必须被严格限制使用,以避免这种应急方法的滥用。”

我点头道:“也就是说,对于催眠术在审讯中应用其实还处于一种争论的状态?”

她点头道:“是啊。现在有人提出,催眠术在司法领域的应用要坚持两个原则,一是案件范围限制。使用催眠术获取口供的案件类型一般是暴力犯罪、黑社会性质犯罪、恐怖性质犯罪等。因为这些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,涉及面广,证据不易收集,而如果久侦不破,将会导致这类恶性暴力性犯罪越来越猖狂。二是程序限制。首先只能在一般讯问方法难以奏效时使用。讯问,归根到底应该是一种言语上的交锋和交易。高水平的审讯专家可以充分利用人性的弱点,在较短时间内合法地引导犯罪嫌疑人作出真实供述。催眠只能作为一种杀手锏最后使用。因为一旦这一技术泛滥,不仅会导致公安队伍整体讯问水平的逐渐衰落,还会大范围地剥夺被讯问方的应有权利;其次,应用催眠术时,必须事先征得检察官的同意,并且得到检察院相关部门上级领导的书面批准。建立这一程序屏障。也是为了尽可能地减少催眠术的使用,防止权力滥用带来的危险。第三,催眠术的实施主体一般包括两个:催眠的诱导人员和参加案件审讯的侦查人员。前者必须是高级专业人员,如符合条件的精神病学专家、心理学家、医生等;后者在获得书面批准后充当催眠协调员,组织催眠讯问。第四,催眠过程和催眠后的讯问情况要完整地做好录音、录像工作,以保证对催眠术使用的监督。”

我觉得这样的一些规定很有必要。不过......“童谣,那你干嘛要和我谈及到这样的话题?”

她叹息着说道:“可惜我不是警察了。。。。。不过今天的这个话题忽然让我有了一个新的想法,那就是我今后完全可以从事这个方面的研究啊。冯笑,你觉得可以吗?”

我想了想,顿时很是替她感到高兴,“好事情啊。这样的课题可是很超前的。不过你的科研经费可得由你自己筹集了。”

她看着我,“我们一起研究这个课题可以吗?”

我怔了一下,随即摇头道:“不可以。因为我不是这方面的专家。而且对于你来讲,你也必须先去进行专业的培训,在你拿到相关的资格证书后才可以从事这方面的研究。当然,你现在去研究也可以,只不过你研究出来的成果到时候要被人接受的话恐怕有些困难。毕竟我们现在是一个只认同学位的时代......哦,童谣,我说的是事实,你千万不要觉得我又很阴暗啊?”

她顿时黯然,“这么麻烦啊。”

我说:“童谣,反正你现在没事情可干,我觉得你现在去充电学习倒是很好的机会。你觉得呢?”

她说:“我想想再说吧。毕竟这仅仅是我一时的想法。”

随即她就不再说话了,我觉得自己应该马上离开了,所以这次我是直接地站了起来,“童谣。我真的要回去了,明天我还得上班呢。”

她朝我点头,“好吧。我就不留你了。不过今天的事情你千万不要对任何人讲啊。”

我说:“不会的,你放心好了。其实-->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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